中新网12月17日电 昨天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第18次常务会,讨论并通过《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草案)》。《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据北京日报报道,《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发包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
《草案》说,北京市将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北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应急保障支付劳动者工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三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过程中,要努力优化北京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决不允许无故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充分反映困难群众呼声。市有关部门要加大解决部分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狠抓落实,决不放松。要把拖欠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法人信用记录,向社会各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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