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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不得低于净资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 10:09 南方都市报

  国资委正式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有股转让不得低于净资产

  本报讯国资委日前正式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
定价。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文件对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文件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结清,也可经过批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毕。

  文件提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对于管理层收购,文件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贴现等。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文件还提出,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区严禁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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