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一直争论不休的国有股转让定价问题划上句号
-本报记者
文风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
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意见》既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
也为近期一直争论不休的国有股
转让定价问题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意见》事实上调高了国有股转让价格,更重要的是国有股
转让定价机制向市场倾斜。
转让价格普遍偏低
近些年来,在“国退民进”的口号下,特别是,国有股减持叫停后,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迅速升温。与此同
时,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平均溢价率却在不断下降。据北京东方高圣投资公司统计: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平均溢价率从从1997
年的33.96%锐减为2002年的10.71%。在2002年,甚至出现上市公司国有股零溢价率转让的现象。
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就已有106家上市公司国有股发生转让。这些公司的国有股转让价格大多数是以
净资产值或略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转让的。但是,也有些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是以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转让的。特别是发生在国
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所谓管理层收购,往往是以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转让的。由于大部分国有股转让按近似每股净资产值的价
格实施,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明显低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因此,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股贱卖的质疑声不绝于耳。不少人士认为
,以每股净资产值或略高于净资产价值协议转让国有股,属于廉价出售国有资产;受让方和现有流通股股东获得同样权利的支
付成本不一样,是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行为。
净资产定价缺陷多
自1997年来,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基本上以每股净资产值来核算的。这种定价方式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
来看,都存在严重偏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按照净资产核算在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方面存
在诸多缺陷。以净资产定价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因而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认为,对于上市公
司而言无论是上市前的账面净资产还是上市后的净资产都不能够作为衡量资产价格的标准。
定价机制向市场倾斜
事实上,近期部分国有股转让已出现“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现象,因此,国有股转
让价格也出现调高趋势。例如,ST民百、蜀都A、昆明制药、重庆啤酒等公司纷纷调高了国有股转让价格。2003年10
月,ST民百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批复》同意兰州民百佛慈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ST民百7910.8万股国家股中的6738.9172万股转让给浙
江红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批复》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
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昆明制药12月11日公告称,云药集团已于2003年12月5日与华立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云药集团持有的公司1047.616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10.67%协议转让给华立
集团的转让价由原协议约定的每股5.28元,调增为每股5.808元。而同期昆明制药的每股净资产为5.73元。
重庆啤酒2003年12月12日公告,控股股东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以每股10.5元的价
格出让5000万股公司国有股(19.51%)给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而今年三季度重庆啤酒的每股净资
产仅为2.5元。
表面上看,国有股转让价格调高,使上市公司多收了“三五斗”,然而,“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
现合理定价”的实质是将国有股转让定价机制由政府转交给了市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博弈各方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体现
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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