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尔和王波同为电器经销商,由于双方店铺相邻,日久难免生出些过节。今年以来,李尔经营不善生意日益冷落,而王波坚持薄利多销生意自然红火。李尔看在眼里,气在心里,十分眼红,总想找个机会让王波好看。
苦思冥想之后,李尔忽然忆起两年前王波曾因卖假被顾客钟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波双倍赔偿一事,心中大喜:“对,就利用它!”于是他通过熟人转弯抹角找到了钟某,借
口了解此事,将判决书悄悄拿去复印了10份,趁夜深人静,在王波店铺周围张贴了9份。
有道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王波的生意自然一落千丈。其实,王波在两年前被法院判决双倍赔偿后,一直悔恨不已,通过真诚待客的经营理念,好不容易才走出阴影,如今被人旧事重提,无异于在已愈合的伤口上扎了一刀。三天之后,王波明白是李尔所干,李尔也不否认。王波以李尔之举属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要求李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自认为“我所贴判决书反映的是事实,我既没有添油加醋,也没有断章取义,怎么会侵权呢?!”振振有词的李尔,没有料到法院会判决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采纳了王波的诉讼请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且不说李尔的行为已使王波的生意一落千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不说正常的经营受到冲击,经营格局发生了不正常的变化,经济秩序被扰乱;仅从行为的性质上看,李尔的行为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李尔张贴判决是想达到非法的目的,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之处,就是保护公平竞争,不得损人利己。尽管王波曾有售假的事实,法院对此作出过判决,李尔也的确没有在张贴的判决书中添油加醋或断章取义,但李尔之举并非出于宣传法律、打击假冒伪劣,而是为了“让王波好看”,损害竞争对手,达到利己目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李尔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王波损害的后果,破坏公平竞争,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而且王波生意一落千丈也正是李尔的行为所引起,二者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王波有权诉请法院判令李尔承担相应责任。作者:颜梅生 邓富俊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2-17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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