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龙昌(600772):因虚假披露受证监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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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公司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改正虚假披露行为 上海消息石油龙昌(600772)公告,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和《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石油龙昌公司罚款30万元,并责令改正虚假披露行为;对石油龙昌原董事长马志祥和黄维和、总经理赵从贵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时任董事张士馥、孙福泉、吴宏、刘国庆、何 重要信息未公告 1997年6月5日,石油龙昌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出具还款保证书,为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建行沈阳分行提供了182万美元的信用证担保。1999年4月,建行沈阳分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丹诚集团、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偿还182万美元及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并要求石油龙昌承担连带责任。2000年6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龙昌对沈阳电子对外贸易公司应当给付建行沈阳分行的182万美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述判决。 石油龙昌于1997年4月起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上海银峰实业公司、上海金禾经贸发展公司、上海金福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展峰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5000万元的借款担保。1997年11月1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办事处(后改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以上述5家公司无法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石油龙昌承担连带责任。 石油龙昌未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和《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将上述事实公告,也未在1998、1999、2000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和《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 另外,2001年5月30日,石油龙昌控股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上海精宏公司管理3000万元资金。2001年6月4日,经董事会黄维和批准,石油龙昌将3000万元资金汇入其控股子公司上海誉昌公司,再通过该公司将资金转由上海精宏公司进行管理。石油龙昌未按照《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披露。构成《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 年报有虚假记载 在2000年年报中,石油龙昌披露,短期投资中有3000万元购买国债。经查,2000年2月24日,石油龙昌以购买国债为名将2000万元资金汇入南方证券上海打虎山路营业部,实际上,石油龙昌与上海精宏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管理上述资金,石油龙昌在2000年度年报将此2000万元资金披露为购买国债2000万元,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称,上述两项事实,有石油龙昌提交证监会的有关情况汇报、有关法院的判决书、有关公司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记帐凭证、石油龙昌的付款凭证、记帐凭证、公布1998年、1999年、2000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石油龙昌在公告中表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及的公司及下属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精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两笔委托资金本金已于2001年12月底全部收回,并在公司2001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现任领导班子表示将以此为鉴,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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