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边锋蓝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拓维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边锋蓝公司与神州拓维公司于2002年4月2日签订《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书》,由拓
维公司为边锋蓝公司提供专线接入服务业务。边锋蓝公司为此支付专线使用费等共计4.8万元。拓维公司于5月20日为边锋蓝公司安装DDN专线。2002年6月16日,由于北京市蓝极速网吧着火,导致全市网吧开始停业整顿。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边锋蓝公司认为,拓维公司未取得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拓维公司返还边锋蓝公司支付的费用4.8万元。
拓维公司在原审中答辩并反诉称,其与边锋蓝公司签订的《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连接的是中国互联网的专线,并非是国际互联网专线。拓维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有效,边锋蓝公司违法开办网吧,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由其承担责任。边锋蓝公司于2003年1月7日要求中止接入,应视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鉴于边锋蓝公司未支付近期费用,已构成违约,拓维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由边锋蓝公司给付欠款1.4万元,违约金7000元,返还接入设备两台。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拓维公司与边锋蓝公司签订的专线接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边锋蓝公司擅自利用拓维公司提供的专线提供互联网服务遭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查禁,过错在边锋蓝公司。边锋蓝公司以政府调整为由明确表示终止专线接入,提前终止双方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边锋蓝公司与拓维公司签订的《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边锋蓝公司给付拓维公司使用费用1.4万元及违约金7000元,并将其租用的两台接入设备退还给拓维公司。宣判后,边锋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拓维公司作为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与边锋蓝公司签订的专线接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边锋蓝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市场报》 (2003年12月1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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