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李钧德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消费者葛锐,多次到大门上挂着“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牌的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物。但没想到的是:他从这里购买的光盘和药品竟是假冒伪劣商品。
一怒之下,葛锐把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牌”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政府部门该不该颁发“放心牌”的议论。
“放心商场”售假激怒消费者
2002年4月28日,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盘《指环王》的VCD。葛锐认为,在金博大商场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商场略高,但质量应该有充分保证。因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就挂在商场的大门口。光盘买回后,葛锐发现播放质量较差,后经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得知,他所购买的《指环王》是非法音像制品。
2002年9月—11月,葛锐又先后在金博大商场购买了“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等几种药品。当发现这几种药品也有问题时,葛锐向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了举报。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购买的这几种药品均为假药。
2002年11月17日,葛锐持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出的《举报回复》,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多次出售假货,已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请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但这一要求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拒绝。2003年1月23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荣誉称号”不实误导消费者
针对葛锐的诉讼请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评选“购物放心商场”,依据的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同时也是为了履行“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这种评比,是引导消费者消费,而不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其颁发的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没有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获得荣誉称号的商店的商品,这种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庭审时,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辩称,其2000年3月15日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购物商场”的荣誉牌,是对该商场1998年—1999年度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评价,当时的金博大商场完全符合评选要求。同时,获得“购物放心商场”称号,并不表示该商场经营的商品一定不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而且其在接到原告有关反映金博大商场销售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后,及时向金博大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无条件整改,弥补漏洞,该商场也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2003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金博大商场前一阶段工作的评价,法院认为,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遂驳回原告葛锐起诉。
政府信誉严肃岂能当儿戏
虽然此案最后以葛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放心牌”的关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各类荣誉牌匾,已到了成灾的地步。特别是一些与企业打交道较多的部门,每年都要搞好多项评选,指定数百个“放心产品”、“放心企业”。这一方面反映了某些政府部门已习惯于对企业“评头论足”;另一方面,确实也有不少部门从评选“放心牌”中得到了好处。
记者专门来到郑州最繁华的北二七路,看到这条路上几乎每家商店门前都有各种各样的荣誉牌。最多的一家商场,门前竟然挂了18块足以让消费者“放心”的荣誉牌。发牌的单位,除了各级党委、政府外,还有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各职能部门。牌子上的内容更是五花八门,有表彰“纳税50强”的,有命名“质量管理先进集体”、还有授予“执行物价政策法规最佳单位”的,让人眼花缭乱。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认为,由各地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面进行各类评比表彰,其初衷可能是针对市场上鱼龙混杂,想由政府出面惩恶扬善,但实际上却是拿政府信誉冒险。因为一旦企业失信,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政府信誉也会造成很大损害,同时对其他企业来说,也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张胜利认为,企业经营是动态的,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有关职能部门以政府信誉作担保,主持各种评优活动,授予各类荣誉牌匾,不仅会对消费者选择形成误导,而且容易给公共权力“寻租”造成可乘之机。
河南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殷勤认为,“放心牌”的泛滥,反映了政府部门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管了太多不该管的事情。一个企业信誉如何,主要取决于市场,取决于消费者的评价,政府不应该对其“说三道四”。这并不是说政府说的一定不对,而是政府就不应该去做这样的“引导”。
《市场报》 (2003年12月17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