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通讯员范红萍)被称为2003年十大焦点案件之一的“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虽经法院判令“皇蓉老妈”赔偿“皇城老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但当事人却一直并按判决进行赔偿。三个月后,“皇城老妈”向一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于讨回了22万余元的赔款及利息。
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于2001年成立后,在其店面外悬挂的大型广告灯箱上突出使
用了与原告“皇城老妈”(美术字体)注册商标字体相同的“皇蓉老妈”字号,并在其店内使用的与原告风格相似的宣传手册、手提袋及介绍卡片上使用了相同的广告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份……”、“有空来皇蓉老妈坐坐,是缘份……”等。原告发现被告的这一行为后,于2002年6月分别以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广告用语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皇蓉老妈”字号从事经营活动,会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并构成了对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J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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