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
努力创设中央与民意之间有效的、法制化的管道,将是“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信访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通达民意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社会整体协调发
展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相比于个人上访的数量而言,群众集体上访一直呈发展和上升趋势。2000年,全国31个省(市、区)县级以上三级党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1年比上年又分别上升7.2%和11.7%。群众集体上访增幅迅猛,占信访总量和上访总量的比例越来越大,凸显出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群体分化和社会结构矛盾。
信访数量增长的现象,一方面表明广大民众对信访渠道的珍视,信访已经成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众对基层的不信任程度增大,从而对中央寄予了更高的信任和期望。
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特别提出“多数上访者有理”这一基本事实,已经显示了新一届政府对信访工作非同往常的重视。但目前越来越多的上访案件,使得信访部门有限的权力、效率与老百姓的愿望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具有中心作用。这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它有广泛的、最高的立法权,它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有效的信访制度,正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要方面,它能极大地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改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形象。
不过,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并不具有直接处理案件的手段,而只能靠转交有关机关处理,督促依法办理,处理的效果则依被转交机关重视程度而论;所以,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能否有效工作,主要依赖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地位和权威的提高,依赖于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司法机关宪法关系的理顺和落实。人大常委会虽然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但并不能靠工作机关去办案、去干涉司法独立。
由此,已有学者提出,可以考虑制度建设与创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若干监察专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专门处理群众的投诉,必要时可直接从事调查工作或委托检察机关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监察人员可以对违法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布调查结果;该机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目前的信访高潮中,这一制度创新的构想颇具现实意义,或应得到重视并予以审慎的考虑。
从另一角度来说,全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创新有必要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力相协调。由于各地“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都由地方人大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地方法律、法规与全国性法律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得非常复杂,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延伸到地方就成了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而老百姓近年来则更多地倾向于相信中央将保护他们的权益。在这样的多重矛盾中,努力创设中央与民意之间有效的、法制化的管道,将是“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内容。
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是社会的稳定器,而一个健全有效的、高度权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起到稳定全国、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在我们看来,全国人大监督制度以及相关司法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将有利于人民意志的表达,是我国健康持续发展的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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