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宪 北京报道
“在法官生涯中,我不止一次面对失足少年渴望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眼神。但是前科如同一个‘囚’字烙印,把他们从人群中分离出来。”
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他们一旦失足犯罪,前科记录也会如幽灵一样终身相随。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试行办法,以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否可以操作,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吃螃蟹”
“在法官生涯中,我不止一次面对失足少年渴望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眼神。但是前科如同一个‘囚’字烙印,把他们从人群中分离出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主要负责青少年犯罪的审判工作)的副庭长张明丽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张明丽法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矫治的方式有一套系统的观点。
她认为,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由幼稚向成熟转化的过渡时期,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比较弱,理智约束不了感情,感情却很容易支配行为。这些弱点决定了青少年行为的单纯性、盲从性、易变性等特质。青少年犯罪多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
未成年人的人格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也比较容易得到矫治。未成年人罪犯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如果因其初犯、偶犯,而终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无异于切断了他回归社会的道路,迫使其逐渐演变成一个反社会者,并最终演变成犯罪人格。
为了消解“前科”制度带来的负面效应,张明丽法官认为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前科消灭制度,使它成为一种对具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激励机制,鼓励其认真悔过,并能够重返社会。
她的设想得到了长安区法院的支持,并最终形成一套制度化的办法———《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张明丽法官告诉记者,《方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操作困局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长安区法院的尝试也面临着操作的困境。
长安区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王士菊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前科消灭’的办法,是个创举,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一种积极探索,对有一般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再改造很有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我们积极支持。但从实践角度看,实施这个办法的时机还不成熟,至少还有三个问题需要面对:一是法律依据问题;二是法律后果的社会地位问题,想让‘消灭前科’办法得以顺利实施,还得调整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因此现有法制环境还不成熟;三是程序的可操作性问题,具体实施中谁来承担消灭前科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如何分工等都还需研究确定。”
最近中共长安区政法委员会召集了公检法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举行了一次《方案》可行性的论证会。会上,大部分相关部门提出要缓行、慎行。
长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裴维奇对本报记者表示,他觉得这个办法非常前卫,突破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实施这种前科消灭办法,将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如果前科消灭了,是不是就不能适用累犯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后,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是否还要如实报告?一些部门法如《法官法》、《警察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会计法》等均不同程度地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从事本行业的资格,消除前科的未成年人是否还可以从事相关的职业?
裴维奇认为,如果这些法律冲突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很难顺利实行。
学者力挺
与这些声音恰恰相反的是,部分法学界的专家对此给与了肯定与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志刚对长安区法院的尝试给予很大的赞许。他认为,中国在转型期中应该容许下级司法机构作一些改革的尝试,如果尝试成功将会对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起到示范作用,就是尝试失败了,负面影响也是局部的。
他分析说,在国外的立法中,大都有一套完整的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如德国的刑法典规定,如果一个成年罪犯服刑完毕之后,在和有期徒刑相等的期间内如果不再犯罪,不再视为有前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德国刑法的规定更为宽松。《俄罗斯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于志刚告诉记者,未成年人犯罪,不管是否存在前科,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属于世界各国所通认的法定从宽情节。不仅如此,关于个人的犯罪记录的披露,各国也制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来讲,犯罪记录只存在于警方或其他相关的国家机构中,如需披露必须遵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
于志刚认为,我国只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一旦形成就会造成终身如影相随的后果。由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负有如实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更使其犯罪记录很容易为他人得知,阻断了受刑人和社会正常交流的渠道。有犯罪记录的人很容易选择和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并形成了犯罪人群这一亚文化群体,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再犯几率。附录:
《方案》主要内容摘要
一、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2、刑罚条件:
(1)犯罪情节轻微,认罪并有悔改表现。
(2)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累犯不适用本办法。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一至三年考察期内无再违法和犯罪的行为。
二、前科消灭程序
(一)机构设置: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公、检、法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的前科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前科能否消灭的各项相关事宜的审查和确认活动。
(二)程序设置:
1、申请程序
(1)凡符合上述主体条件、刑罚条件的未
成年犯罪人,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后一个月内,向原审判机关提交“前科消灭”申请书和保证书;
(2)原审判机关将对申请人的判决书以及其申请书、保证书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指定二人组成专门考察组,负责对申请人的考察和鉴定。
2、审查程序
(1)考察组负责根据案情,确定考察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2)考察组在考察期内对申请人进行跟踪、调查、记录,及至必要的劝导和教育;
(3)考察期满后,由考察组制作“前科考察鉴定书”,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3、确认程序
(1)评审委员会对考察组提交的鉴定书进行集体审议之后,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直接质询;
(2)经过审议、质询后,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通过消灭前科的结论;
(3)根据结论,考察组对通过批准的申请人制作“前科消灭证明书”,对未通过批准的申请人制作“驳回前科消灭的通知书”。
三、法律后果
1、该证明书送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备案;
2、取得“前科消灭”证明书的人,有权要求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计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相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
3、持有该证明书的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人地位相同。图:
戴秀珍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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