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保险服务系列之一本报记者汤一原
编者按 目前,保险已成为京城百姓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金融产品。但是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我们经常遇到夸大其辞的推销宣传、天书一般的格式条款,在投保、理赔时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出现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保险推销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是由于保险法规不尽完善。我们刊发“提问保险服务系列”是为了提醒保险公司闻过则改,以在日益激烈
的竞争中争得客户、赢得市场。
田先生花16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奥迪100,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投保时,他选择按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为此他交纳了保险费5488元。投保5个月之后,田先生的奥迪车发生火灾,整辆车都被烧毁,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进行理赔。这一下田先生可不干了,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32万元。上周,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32万元的新车价值为田先生理赔。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王绪瑾教授说,投保人往往一告一个准。王绪瑾介绍,虽然保险金额可以在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和协商价值三项中进行选择,可保险法又规定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出险后只能按实际价值理赔,也就是说,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其实只对新车适用。但实际情况是,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即使对旧车,也往往鼓励投保人以高于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因此纠纷时有发生。
常女士曾连续5年在京城某保险公司为一辆夏利车投保,按理说,由于折旧等因素,投保费用应该是每年递减的。但记者在常女士提供的历年保单上发现,这辆1995年以6万元购置的小汽车,直到2000年车损险的保险金额还是6万元。更为荒唐的是,该车2000年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是36000元,而到2001年竟然增加到40020元,可根据保险法规,盗抢险保险金额是每年按6%递减的。
看到田先生案子的报道,常女士致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车损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格计算,如果哪个部件坏了,保险公司可以按新部件全价赔偿;但遇到全车损毁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赔给她6万元的。就是这家声称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只能按新车购置价计算的保险公司,这几天频频给记者打电话,因为记者有一辆保险即将到期的汽车要续保,购置价是18万元,保险销售人员说,想少交保费,可以把车损险保险金额做成14万元。
王绪瑾教授说,《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是为了防止保户高额投保引起的道德风险。但事实上许多保险公司却为了拉保户、赚保费,在法规的缝隙间任意穿移,投保时并不向保户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一旦出险又随意解释法规尽量推委。道德风险最终在保险公司而不是投保人身上体现了出来。王绪瑾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吸取教训,尽快修改条款,避免陷入更大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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