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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工作细则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 09:3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继发布相关暂行办法后,中国证监会日前又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发审委将按照透明的十道工作程序进行股票的发行审核工作。

  对发审会前的工作规程,细则规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在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发行监管部安排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报送审核材料时间先后确定。

  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对此前发布的《发审委暂行办法中》涉及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也在暂行办法中出现的“会后事项发审会”,细则明确,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发行人完整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且不设暂缓表决;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1次。

  按照细则规定,委员任期届满,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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