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明了的法院判决,广商行却拖了足足两月无法执行
□本刊特约记者端绵/文
11月28日上午8点半,深圳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合证券)法律事务部陈华律师准时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听取该院执行法官黄路阳宣读民事裁定书。
在陈华看来,依照两个月前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广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早该归还联合证券的390多万元存款,但堂堂广商行居然一再宣称没钱,以至要劳法院数度催促执行,实在令人费解。
案由
联合证券荔湾业务部和兴业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是由一起票据诈骗案缔结的。
2000年6月,广州人招兆荣化名“卢兴堂”,谎称某公司要拉存款作抵押贷款,让“经人介绍认识”的孙方礼帮忙拉存款,并许以“付贴息”。孙是荔湾业务部的老客户,他说服荔湾业务部负责人,将900万资金存入兴业支行。当月21日,孙在兴业支行为荔湾业务部开户。29日,没有防备的荔湾业务部从其在工商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900万元存入兴业支行。
与此同时,招兆荣用盖有伪造的荔湾业务部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私章的空白凭证收费单,向兴业支行购买了转账支票,提供给合谋者杨健儿。从6月30日至7月13日,杨凭借九张转账支票,从荔湾业务部在兴业支行的账户中先后转出418.3万元并提现。7月17日,荔湾业务部出纳员在向兴业支行购买支票时,才发现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已被转走。
兴业支行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招兆荣很快被抓获。2001年8月31日,招以票据诈骗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罚款10万元人民币,但其提现的400多万元无法追回。而兴业支行与荔湾业务部的存款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债务纠纷由此而生。
审判
荔湾业务部存入兴业支行的资金是客户保证金,如今这笔款项中的400余万元被骗,令联合证券如坐针毡。在多次向兴业支行追索被盗款项未果之后,联合证券将兴业支行告上法庭。
越秀区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受理此案。随后,在2002年6月28日和6月29日,兴业支行以“保证金转入”的名义,将两笔分别为15566.44元和266816.63的款项转入荔湾业务部账户,此后便再无行动。荔湾业务部仍然损失391.303万元。
2003年3月24日,越秀区法院就此案一审判决,首先认可荔湾业务部与兴业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继而将双方过错责任“分摊”:兴业支行未严格执行审核认定程序,对骗款负有主要责任,被裁定赔偿联合证券80%的款项、利息;联合证券和荔湾业务部则因将客户保证金违规转入企业存款账户,开立账户时不指派本企业财务人员而委托外人进行,须承担20%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遂向广州市中院上诉。联合证券在上诉书中,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保护委托代理行为,以及证监会颁发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在案发一年半后才开始实施为由,使法院认定其委托孙方礼办理开户,将保证金转存企业存款账户的行为与存款被骗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因此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9月5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兴业支行必须在10日内赔偿联合证券全部3913030元存款和利息。
终审结束,判决生效,但兴业支行却一直拖延执行。而此案真正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正在判决执行当中。
执行
9月5日判决生效后,在10天执行期内,兴业支行并未对联合证券做出任何赔偿。9月16日,联合证券向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兴业支行向法院称其并不具备法人资格,须其上级单位广商行拨付款项才能履行判决。随后,越秀法院专门为此案举行听证会,联合证券、兴业支行和广商行均派代表参加。听证会上,广商行虽确认兴业支行是其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却认为自己只应在兴业支行被授权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越秀区法院执行法官黄路阳遂派助手向广商行了解兴业支行被授权经营的财产清单,但广商行代理人以“需先报告领导”为由一拖再拖,最终没有按时提交兴业支行的财产清单。法院因此在11月28日追加广商行为被执行人。
联合证券陈华律师说,早在今年9月二审判决生效后,联合证券先后于9月26日和11月21日,两次写催款函给广商行主管副行长王继康及董事长陈宝雄,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由于兴业支行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不执行法院判决,且一再宣称“没钱”,联合证券备感蹊跷。陈华告诉《财经》,他们没想到堂堂广商行兴业支行居然会拿不出区区300多万元。
与此相应的是兴业支行依照法院限令申报的财产清单。这张财产清单显示:兴业支行的全部身家仅包括“三菱小汽车一台,雅奇YA90摩托车一辆,乐声传真机一台,各式空调机十九台,理光4495复印机一台,碎纸机、打卡机各一台,点钞机四台”。显然,兴业支行的这一点可怜身家远不足以清偿其对联合证券的债务。
兴业支行的代理人还向法院表示,其申报的财产系银行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不便交由法院拍卖用以清偿债务,而该行也无多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越秀区法院执行法官黄路阳所指兴业支行在越秀法院实现过不少债权之事,这位代理人解释说,这些回收的债权实际是银行储户的本金和利息,并不是银行财产,因此入账后就不能“再拿出来了”。
11月28日,当执行法官黄路阳作出追加广商行为此案被执行人的裁定后,担任广商行代理人的姜军贤仅表示广商行会依法执行裁定,至于“怎么去做,由领导层决定”。
黄路阳质问,法院就执行裁定要求广商行到庭,作为代理人的姜既然奉命而来,就应当场对广商行有无可执行财产作出交待。而姜却回答:“领导根本就没有交代。”他的到庭,只是应法院要求“来一下”。至于广商行本部是否有能力支付欠款,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姜一概不能明确回答,只以“可能会有资金压力”和其本人“对公司财产、账目等不清楚”应对。
姜军贤表示,作为广商行法律事务室的律师,他只是担任该行出现债务问题时出面应付、上报情况的角色,而他手头需上报处理的债务已有四五单之多。事实上,陈华本人两次代表联合证券上门追债,广商行方面也都是由姜出面接待,陈根本见不到广商行的负责人,两次均是无功而返。
据悉,广商行已将此案上报广商行的大股东——广州市政府。
裁决
对于广商行的上述反应,越秀区法院执行法官黄路阳相当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一种自砸招牌的短视行为。他甚至明确表示,从法律上讲,兴业支行拖延执行法院终审判决,其法定代表人足以被拘留。而且,如果广商行有可执行的财产而不申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黄路阳表示,法院对执行裁决“还有很多手段可用”,其一是“截流”债权。兴业支行通过越秀区法院追回的债权,目前估算大约有100多万。越秀法院可要求兴业支行在7天内提交该行在广州市所有法院立案追讨的债权情况,未经法院允许不得领走一分钱。这些款项将被法院“截留”,分期清偿联合证券的债务。而由于广商行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兴业支行的债权不足以偿还债务,这一手段将同样适用于广商行。
其二是拍卖产权。联合证券可到房管部门清查兴业支行及广商行拥有产权的物业,提交法院备案。必要的时候,法院将拍卖其拥有的物业产权,所得款项用以还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