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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3日,银川市的何女士遭遇的“一房两卖”事件,在银川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下,终于讨回了公道,依法获得了双倍赔偿。这是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实施以来,宁夏首例商品房“一房两卖”双赔案。
2001年10月17日,何女士与银川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以总价357528元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的一套140.87平方米的商品房。然而,在她入住一年多之后,却意外地发现开发商早已将该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进行“一房两卖”。
事发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和何女士进行过协商,想作些补偿,但协商的结果却无法让受骗上当的何女士满意。何女士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于2003年7月11日以该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一房两卖”,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愤然向银川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赔偿损失。
银川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决房地产公司与何女士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何女士购买的住宅不予退还;银行贷款利息及装修费由何女士承担;房地产公司承担何女士已付购房款357528元的一倍(即357528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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