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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关于部分国家股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 03: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日前,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03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部分国家股划转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1997年乐山市、眉山市行政区划分时遗留的股份公司国家股划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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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股份划转方案,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315.3822万股国家股中的2037万股划转给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国家股划转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4933.6499万股,其中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家股5278.38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7%,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0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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