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关于部分国家股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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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 03: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03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部分国家股划转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1997年乐山市、眉山市行政区划分时遗留的股份公司国家股划分问
二、国家股划转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4933.6499万股,其中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家股5278.38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7%,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0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