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勃 杨星
11月12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对10月3日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它增强了《管理办法》的可实施性,同时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所谓汽车金融公司就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有近百年的历史。汽车金融公司通常隶属
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是向购车者提供汽车信贷消费服务的重要机构之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完全有资格投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进入汽车金融市场。而且,与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保险公司涉足这一领域具有先天的优势。比如保险公司具有信息优势,业务优势和相应的资金优势。
“变身”图什么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变身”为汽车金融公司,那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乃至对整个金融行业都产生非常奇妙的变化。
首先,它可以成为保险资金投资的新渠道。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者,保险公司的巨额保险资金,就可以通过“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存款”的方式注入汽车金融公司,间接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据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达945亿元,而今年仅前7个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总额就达1409亿元。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汽车金融服务行业的前景会越来越好。这对于现阶段苦于投资方式有限的国内保险公司而言,是探索保险资金运用新渠道的有利契机。
其次,保险公司进入汽车金融行业是对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强调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这种方式所暴露出的低效率问题也日益严重。混业经营作为一种趋势是不能回避的,当务之急就是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按照国际标准来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保险公司涉足汽车金融行业可以作为探索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一种方式,为将来整个金融行业可能面对的混业问题积累经验,做出有益的探索。
障碍的“三重门”
但保险公司要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者,还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法律上的障碍。具体来说,我国《保险法》第10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汽车金融公司显然不是保险企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涉足汽车金融市场似乎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保险法》又有一个重要的政策通道,就是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运用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上,就是说,国务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批准。另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条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中没有发放贷款的规定,只能向其第五项“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来寻求政策上的支持。
其次,监管上的困难。汽车金融公司由保险公司作为股东,会涉及到银行业、保险业的业务交叉,在缺乏有效的混业监管规则的情况下,监管责任确定不明,很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再次,保险资金安全性的问题。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最重要的莫过于保持资金的安全。目前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较高,私车贷款违约率高达30%,10%的汽车贷款难以收回,如何控制风险,以保持较高的贷款回收率,是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股东所需考虑的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现阶段保险公司投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虽然有很大的优势并且对于整个保险业和汽车金融行业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监管上的难度,近期内较难成型。笔者认为,尽管有种种困难也决不能因噎废食,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对相关法规做出修订,消除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障碍,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此行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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