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日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原先的条例相比,《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发审委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
众所周知,股票发行核准是资本市场准入的第一道关口,希望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莫
不在此“体检”——辨明正身、核查体质。在以往的实践中,尤其是在推动发审体制由审批向核准的过渡中,发审委发挥了诸多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对发行审核提出更高要求,发审委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和透明度,发行人能否通过审核,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与会发审委员的主观判断,审核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发行审核的权力集中于发审委且缺少社会的监督压力与制衡机制;发审委委员权责不统一,导致寻租的可能性,增加了发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发行市场的效率等。革新发审委制度势在必行。
从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对发审委制度做的这次“大手术”,中心思想是要全力提高发审委工作透明度,强化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能,加大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将发审委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希望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公正、权责明晰、专业高效的发审委,使发审委作为整个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贯彻到日常审核当中,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门将”。
显然,从发审委制度入手,旨在进一步深化的发行监管体制改革还会有一系列举措要出台,通过强化对发审委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行保荐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将有利于落实核准制下市场各方参与者“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原则;有利于逐步强化市场主体约束机制。丁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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