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发审委制度重大改革
本报综合报道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布主席令,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并自12月5日开始实施。原有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发审委员由专业人员担任
新办法规定,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证监会聘任。与原条例相比,今后发审委员中来自政府部门的将大为减少,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将增加。发审委员为25名,部分委员为专职。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发审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办法强调了发审委员的专业性,规定委员应具备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等条件。
办法规定,专职委员必须与原来所从事的业务脱钩,在任委员期间专门从事发审委的审核工作。会内专职委员也需脱离原来业务,专门从事发审委的审核工作。办法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
发审委实行问责制
发审委的职责包括: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材料及意见书;审核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等。
办法要求,发审委员应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在审核中要勤勉尽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利用发审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私下与所审核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接触,不得接受这些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员串通表决等。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未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员,证监会将对其解聘,且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监督机制上,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如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证监会可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同时,证监会将建立对发审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开对发审委员的批评。
发行申请改为一审制
办法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员为7名。证监会将在发审会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办法要求,发审委员应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员应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表决。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员不得弃权。在投票时委员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与过去不同的是,今后发审委对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证监会将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此外,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证监会支付。
新发审委已开始组建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已经开始着手组建新一届发审委。新一届发审委共设25名委员,其中证监会有5名委员,会外委员20名。会内5名委员中,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为当然委员,另设3名专职委员。证监会在会外委员中计划设10名左右的专职委员。
证监会已向有关行政机关、高校院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发函,要求按照一名兼职委员需推荐二名候选人备选、一名专职委员需推荐三名候选人备选的原则向证监会推荐发审委委员人选。证监会组成了由会领导任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审委委员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各机构推荐的名单中拟定发审委委员人选,在报证监会主席办公会确认后由证监会予以聘任。此次会外专职委员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资深合伙人中挑选,《暂行办法》规定专职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再以会计师和律师的身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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