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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制度实施重大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 10: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委员人数大减,名单公布,两次审核变为一次审核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并自12月5日开始实施。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证监会聘任。与原条例相比,今后发审委员中来自政府部门的将大为减少,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将增加。发审委员为25名,部分委员为专职。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发审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办法强调了发审委员的专业性,规定委员应具备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等条件。

  办法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员为7名。证监会将在发审会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员不得弃权。在投票时委员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与过去不同的是,今后发审委对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证监会将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在监督机制上,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如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证监会可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同时,证监会将建立对发审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开对发审委员的批评。

  中证

  链接 新旧政策变化大

  与《条例》相比,《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我会等。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六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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