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孙雷 北京报道
对中美的贸易冲突、贸易战,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需要的是平常心、冷静务实的方法,不要惊慌,用更加理性的方法、更加符合世界贸易法律和规范的做法去应对比较好”。
“温总理此次美国之行,任务是比较艰巨的。一个重大的方面就是中美贸易摩擦。”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逸舟在对温总理此次访美的分析中认为,解决中美贸易摩擦,构成温总理艰巨任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王逸舟看来,美国作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在未来几十年的地位很难撼动,作为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位置不会变化;而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世界中的一个新兴大国,从各方面来看,其角色会日益加重。双方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结构,从而导致经济贸易上的摩擦,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所以他提醒人们,对中美的贸易冲突、贸易战,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需要的是平常心、冷静务实的方法,不要惊慌,也不要指望仅仅是政府采购或者是政治上的某种因素,就能够把它平息掉。我觉得用更加理性的方法、更加符合世界贸易法律和规范的做法去应对比较好”。
而即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似乎与王逸舟的想法不谋而合。
与WTO接轨
“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到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再到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的第二次修订,算起来,这个新《条例》已经是第四稿了。”对外经贸大学关税研究中心主任何晓兵对记者说。
2001年,何晓兵曾经直接参与了此次新《条例》的修改工作。在他看来,从形式上看,《条例》由1992年的四十二条增加到今天的六十七条,说明我们的关税制度在细化,越来越具有操作性,也更加规范化了,这和国家整体的法制化进程是有关的。而新《条例》无论是将《海关估价协定》的内容纳入其中,还是调整关税税率栏目,或是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作出具体规定,都体现了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接轨,“用更加理性的方法、更加符合世界贸易法律和规范的做法”去处理国际贸易、进出口关税问题的思路。
1992年的《条例》没有规定承认成交价格的条件和计入成交价格的费用,而且当海关不能确定成交价格时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方法也不一致。
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经将WTO《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条款在该办法中作了规定。“考虑到确定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关税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在本次修订中,将《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条款纳入本条例中。”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处的负责人解释道。
新《条例》还对关税税率做了较大的调整。1992年《条例》对进口关税只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为区分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国际贸易政策,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新《条例》对税率栏目作了进一步细分,对按照各种不同情况设置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等的适用均有具体规定。
中美贸易摩擦并非突如其来
中美近期的一系列贸易摩擦并非突如其来。
比如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对从中国进口的三种纺织品提出磋商请求。实际上,早在今年上半年,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ATMI等组织就多次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实施贸易限制的申请。
美国商务部还将于12月10日正式裁定对中国家具是否进行反倾销立案。实际上,7月份美国家具联盟就发出“反倾销”诉讼警告,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家具出口美国采取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研究员最近撰文指出:“中美贸易摩擦随着中美经贸交往规模的迅速扩大而愈演愈烈,遍及纺织品、服装、农产品、反倾销、知识产权、人民币汇率安排等诸多领域,美国成为与中国发生经贸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美国公司对海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倾销指控中,有五分之一以上涉及中国。”(详见本报2003年12月8日第三版的报道)而目前,以反倾销案件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争端构成近期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中国遭遇反倾销热浪
“反倾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一个很热的话题,关税贸易壁垒的减少使国家自主控制贸易的手段越来越少,因此一些国家开始利用反倾销诉讼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一种产品正常的关税很低,但是加上反倾销税就很高了,这个产品将被挡在门外。”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张玉卿12月1日在上海举行的“WTO体制与贸易保护主义:入世后中国面临的挑战”报告会上阐述了对反倾销的看法。
我国从2001年加入WTO以来,已成为WTO成员国中遭受反倾销控诉最多的国家。2001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占当年全球案件的15%,而2002年则上升至17%,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为36起,列全球首位。同时,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前三季度以来,包括美国、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埃及、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保障措施立案超过了42宗,涉及金额超过10.7亿美元,其中大案、要案均来自美国。调查显示,在这42起反倾销案件中,虽然来自美国的只有9起,但所涉及的金额却为9.8亿美元,占涉及金额总额的92%。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部的隆国强副部长做了一个判断。在他看来,从近一两年开始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已经进入一个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千万不要以为只要美国明年大选一有眉目,贸易摩擦之热就会降温。我认为,大选会加剧贸易摩擦,但却不是充要条件,没有大选,贸易摩擦也会接踵而来。”他的这一判断的根据是,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很可能在今年或明年就会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到2005年,中国大多数企业都将有外贸经营权,这意味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都将达到高潮,中国企业崛起的过程中必然要去挤占别人的市场份额,而一个发展中国家往往依靠低价商品以量取胜,不仅和发达国家而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会有各种贸易利益关系需要去慢慢调整,在调整过程中也必然会有很多贸易摩擦。
反倾销法律体系新利器
新《条例》的出台也非一蹴而就。据何晓兵介绍,在《海关法》出台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就迅速组织班子,对《条例》的修改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他本人也曾在封闭的情况下,与其他专家一起参与新《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从一定意义上说,新《条例》是对《海关法》第五章关税部分的一个细化,是解释怎么执行的问题。”何晓兵对记者说。
国际上有许多通行的体现公平竞争的惯用做法,如出口退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自动出口设限等等。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这类救济措施则是进口国在遭遇不公平贸易行为冲击时被允许采取的保护手段。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条例》第十四条还对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新《条例》与上述各条例,包括《海关法》的修改稿,都注意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干法律条文的衔接,共同构成了一个反倾销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将对抵制国外产品不合理竞争、保护国内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