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细则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配套措施
本报讯(记者乾弘)为规范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在发审委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发布了《股票发行
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见2版)。
《细则》规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
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
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关于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细则》明确,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
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
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
,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在此过程中,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
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上公布。
《细则》对发审委会议纪律作了严格规定,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
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
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
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
、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如发现发行人及其
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
发行申请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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