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发布,有关发审委改革的种种传闻总算是尘埃落定。
同时被废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发布于1999年,这即是说,作为核准制取代额度审批制的一个结果,仅仅过了3年左右,发审委就赶不上股票市场发展的需要了。这一来显示出股票市场发展之快,二来也说明发审委成立之初,就存在
着不尽如人意之处。
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释中,有两点引人关注。一是,《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
在所有市场中,股市恐怕是个最有另类味道的市场:格外追求信息对称而又格外难以得到信息对称。股市对于信息的敏感性几乎是任何一个别的市场都无可企及的。因此,市场监管者如何维护“三公”原则至关重要。对于市场“三公”而言,公开显然是个前提。
作为股市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成立发审委的初衷也应该是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但是,此前发审委的委员身份保密、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几近于暗箱操作,显然无益于维护市场“三公”。当然,这么做的目的易于理解:是为了保持公平、公正。然而,没有了公开,何以谈公平、公正?———对于解释“南辕北辙”这个成语,这倒是个很现代的例子。
市场已经验证了失去公开的公平、公正会是个什么样子。上市公司股票首发后业绩的迅速变脸———当然是越变越难看———早已经不是新闻。本来,人们寄望发审委会对此有所改善,但三年来的情况表明,这个活儿发审委没干好。这正是中国证监会急于改革发审委、推出保荐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不甚明了“条例”和“办法”哪个法律地位更高些,但我觉得“暂行办法”是个好办法,一则因为发审委公开了透明了,市场“三公”希望更大了;二则因为既是“暂行”,就为其中的不足打了圆场,为以后的修改预留了更大空间。
不难想象,这样的“暂行办法”会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正面影响。只是,令人略感遗憾的是,在全流通这样的大案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即便是“暂行办法”这样的好办法,恐怕也只能是略解市场的头脚之痛而已,所谓决定性的影响是万万谈不到的。(亚杰)
一家之言
作者: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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