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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加入“清欠小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 06:03 新京报

  到了年末,民工的欠薪问题毫无例外的成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各项措施,有发现恶意拖欠就逐出本地市场,有的发出了紧急“清偿令”的等等,拖欠民工的工资问题当然需要各级政府下大力气解决。

  但是,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法院系统积极介入为民工讨薪的做法却值得怀疑。

  据《华商报》12月11日报道:日前,西安成立了“清欠小组”帮助民工要回自己的工资,“清欠小组”由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建设、交通、工商、民政、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和法院及有关区政府组成。

  当然,民工的欠薪问题需要各级权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因为在一个信用体制没能够完善起来的社会中,公共权力往往成为了最有效的手段。将法院拉入到“清欠小组”中,自然可以确保清欠行动的迅速。

  但是法院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充当的是正义和公平的化身,它有权对各种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价。而且在政府帮助清欠的行为中,主要是采取一些行政手段,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这种清欠行动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利于事后对于这种行动的监督。

  司法总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底线,所以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都有权诉诸司法。

  一些雇主的欠薪问题可能并非出于恶意,而是确实由于经营不善,或者资金周转等困难,一旦在清欠行动中受到了一些制裁,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直接参与了清欠,将来法院也可能成为因清欠引起诉讼的裁判者,这样的“双重角色”很容易使得法院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

  在清欠行动中,理想的形态应当是一方是政府协同民工,另一方是拖欠工资的雇主,而中立的就是法院,只有这种三角形结构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如果中立的法院偏向了民工一方,其弊端显而易见。

  虽然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是惟一不能喊打的就是法院,就是司法,司法的姿态应该超越各种利益之上,而不是任何一方的代言人。

  陈枫(陕西 教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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