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悦
为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仔细分析《通知》所列条例,虽对首发公司一些方面加以了规范控制,然而笔者认为对提高新股首发门槛的作用极其有限。
首先,该《通知》中“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使2003年第四季度首发公司不受约束。“2003年10月1日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发行人,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年第四季度内需发行公司的门槛未被提高,《通知》的滞后性比较明显。另外“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项规定,是否会使规则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从而缺乏约束力,规则的制定如留有余地,其本身的效果有待时间的考验。
其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这一规定缺乏实际约束力及可操作性,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一般都具有“诱人”的投资前景来吸引投资者,业绩迅速变脸的新股在招股时也都有充分理由来说明“明确的用途”,至于上市后大量募集资金被闲置、频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更是如同家常便饭。投资项目也都经过科学的“慎重论证”,可募到资金后,却往往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轻易推翻自己的“慎重论证”,没有相应严格的惩戒机制及严密的审核标准把关,将依然很难杜绝乱圈钱行为的发生。
最后,《通知》对上市公司行业占有率及相关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平均每股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未做严格标准限定,首发公司质量的提高离不开对其以往会计年度平均每股收益率的严格考核。鉴于发行前与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的不同,如果以未发行前的平均每股收益率计算,发行后由于每股净资产的提高将导致首发公司的业绩被摊薄,故未发行前的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该定在10%以上,才能克服首发公司由于业绩未同步增长而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业绩稀释过大的弊端。大幅提高对新股首发的各项指标的考核标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首发公司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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