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1999年8月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做了较大的改革,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限制,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证监会。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审委制度改革在提高发审委委员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发审委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使委员的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等方面做了很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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