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制度重大改革 保荐制相关文件近期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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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 09:21 证券日报 | |||||||||
经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批准 股票发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发审委名单及发审委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实行发审委委 员问责制 本报讯(记者乾弘潘峰)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发布第十六号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 报告进行审核。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发审委审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与《条例》相比,《暂行办法》主要在7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 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 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 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 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 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 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证监会等。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六票赞成为通过 ,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 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着重提高了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 能,加大了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 《暂行办法》充实了有关发审委职责的内容,将《条例》对发审委职责的一般性规定扩展为具体规定,明确 了发审委委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回避事项等。 《暂行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召开前须将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发行人名单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会议结束后须将审核结果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将整个发审委会议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已经开始着手组建新一届发审委。新一届发审委共设25名委员,其 中证监会有5名委员,会外委员20名。会内5名委员中,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为当然委员,另设三名专职委员。会外委员 中,兼职委员从相关行政机关、知名学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境外人士中选择,专职委员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深合伙人中挑选。证监会在会外委员中计划设10名左右的专职委员。 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布发审委工作细则,就发审委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发审委会议的规 程、发审委会议后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发审委会议纪律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建立保荐制度的 工作,相关文件近期可以出台。 据记者了解,发审委会议自11月以来一直停开,新一届发审委有望在12月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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