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受聘于A公司且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次月发工资时,A公司为防我“跳槽”,要我写一份“保证五年内不离开A公司,如违约,赔偿A公司人民币10万元”的字据。否则,不发工资。无奈,我照办了。请问:这种保证书有效吗?
读者 龚小凤
这种保证书是无效的,保证书不等于卖身契。因为:
首先,保证书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它要求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他人威胁、欺诈或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你之所以写下该保证书,明显是受到拿不到工资的威胁,而非你自愿,否则你也不会写。
其次,A公司之举是胁迫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他的亲属表示施加危害,使他发生恐惧心理,并且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他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保护,劳动法也体现了这种精神。而A公司利用施加不发工资这一危害,让你就范,写下超出合同的保证书,明显属于此列。
第三,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都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 方园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2-10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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