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网站上,正在就《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我查看了这个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该办法条文,其中第十二条列举了11种被禁止的有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是11条之部分内容。政府设立管理目标是正常的。但把“乞讨”这样的行为也列为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值得商榷。
《民治政府》这部久享盛誉的政治学著作认为,街道、人行道和公园等场所属于“传统公共讲坛”,对这些场所,除非“出于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之需要”,一般不允许制定限制性法规来限制人们某一方面的自由。这样的场所还有很多,比如广场、车站、大型商业设施、影剧院等等。这样的场所也有人称之为“传统公共场所”。这些场所,对于人们的“正常行为”,应该是高度开放的、包容的,而不是封闭的、限制的。
像乞讨这样的行为,任何社会里都有,华盛顿白宫前的草坪上有,莫斯科的红场上也有,完全是“正常行为”。对于传统公共场所里的这些“正常行为”,随意加以限制,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把地铁出入口的乞讨行为,和拦截列车、损坏隧道等蓄意危害地铁运行安全的“非正常行为”并列在一起,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禁止,这完全是混淆了这些行为的不同性质,无论是事理逻辑还是法理逻辑,都很难说得通。
既然是以保障地铁安全为立法目的的法规,将乞讨作为危害地铁安全的行为之一加以禁止,有关部门有义务说明:乞丐们是否危害过地铁运行的安全,是否仍在危害地铁运行的安全以及将来还会不会危害地铁安全。否则,乞丐们从理论上讲有维权的必要。
安全的乘车环境当然很重要,但一个人在“传统公共场所”的行动自由更重要,况且这种行动自由是乞丐们求生存的基本前提,就更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为了达到一个管理目标,就随意限制少数人的生存空间,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而事实上,这样的事发生过,且正在发生着。比如早些年,一些城市为欢度“盛大的节日”,常会出动车辆把全城的乞丐们连夜送到另一个城市里去,以求眼不见心不烦之效;再比如,广场为了体面,商场为了整洁,剧院为了高雅等等这样那样的目的,都可以随意放一块“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拦路牌。正常状态下,这种做法关涉到公民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持警惕才是。张金岭(山东编辑)(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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