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中报纠错信息应及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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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 06:0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郑文)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规则》明确,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及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规则》强调,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依据《规则》,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规则》明确,若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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