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发审委改革促使股票发行置于阳光之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 06: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如果要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评价发审委制度改革办法的最大特色,那就是: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从此被置于阳光之下。 应该肯定,原先发布的发审委条例在股票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发行审核体制从额度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这一制度也相应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原有的规定使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缺乏相应的透明度,社会公众对80名发审委委员身份大多一无所知。市场中的各种不利传言严重损害了发审委工作的权威和严肃性。 其次,原来规定发审委委员对股票发行申请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同时又无明确和可操作性的委员问责制度以及对委员的监督机制,造成委员权利与责任不对等,责任不明确。个别委员在审核工作中表现出了较大的随意性,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给发审委的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此外,委员全部为兼职且人数较多,对审核标准的掌握程度和适用标准存在一定差异,致使发审委审核与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初审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和沟通,审核结果的公平性和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 针对上述问题,为使发行审核工作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这次改革的着力点放在了透明化、引入监督机制和精简人数方面。新办法出台后,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发审委委员的真实身份和发审委会议的有关情况。而伴随相关问责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在发审委工作中的建立,发审委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而这一切,无疑会对提高审核质量,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当然,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新问题会不断出现,此次出台的新办法仅仅是个暂行办法,今后仍然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