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为1.89%。
从明年元旦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
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以一年期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5.31%,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4.78%-9.03%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落实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有利于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也有利于改变目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不平衡的状况,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适度降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利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的综合效应。
目前,我国资金供给充裕,金融机构具备了根据借款企业风险和效益状况等因素区别定价的能力,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会带动贷款利率水平的全面上升。
为确保此次利率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全面、周密的部署,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贷款风险定价制度,根据资金成本、企业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做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相关报道见第五版
这次改革措施出台前,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国有重点企业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贷款基准利率,对大企业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11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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