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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估价公示七天(新法速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 03:18 人民网-市场报

  孙玉波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专家委员会技术指导估价

  《意见》明确,拆迁估价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意见》指出,估价机构应当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记录,拍摄反映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拆迁当事人也可另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时时为拆迁证颁发日

  《意见》明确,拆迁估价时时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影响。

  链接:

  拆迁估价有哪些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确定。

  《市场报》 (2003年12月1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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