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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与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主体变更协议。上述四方同意哈高科在国家开发银行的4.77亿元借款主体发生变更。
近日,公司收到了4.77亿人民币贷款之存款帐户对账确认书。至此,公司将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资产和负债将同时减少4.77亿元。
一、关于4.77亿元借款情况概述
该项贷款是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系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借款项目,以哈高科为借款主体,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权益作为质押,哈尔滨市政府出具财政担保的国家政策性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利息为6.21%。还款期限为2003年11月至2009年11月。贷款到位后,按合同约定转由贷款项目的承建单位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到期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时支付。
2001年10月份,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对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在对公司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该笔贷款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一直不遗余力地为彻底消除这种风险寻找出路和办法,并与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开发银行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协商。
二、关于借款主体变更协议
该协议是由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定的,主要内容是上述四方同意4.77亿元的借款主体由哈高科变更为哈尔滨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2003年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表述,详见2003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近日,公司收到了《4.77亿人民币贷款之存款帐户对账确认书》,至此,公司将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资产和负债将同时减少4.77亿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贷款主体变更后,一方面从会计报表上看是资产和负债将同时减少了4.77亿元,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彻底消除了该项贷款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在此之前,该项贷款的利息全部由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并未给公司带来实质上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主体变更协议》
(二)《4.77亿人民币贷款之存款帐户对账确认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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