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解银行燃眉急
规定次级定期债务可计入附属资本金
长期困扰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资本充足率问题有望缓解。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
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符合巴塞尔协议要求
银监会规定:“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仅适用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而其它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未被列入适用范围。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这些条件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
久旱终于迎来及时雨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并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了非现场监管指标和考核办法,但未将“次级定期债务”规定为银行附属资本的组成部分。目前,银行的资本来源除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准备计提外,缺乏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下降或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难以迅速有效地弥补资本不足。这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难以达到监管要求,附属资本所占比重非常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
银行业齐声叫好
业内人士分析,把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这一做法,无论是从监管当局强化银行资本监管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商业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需要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也将有望由此得以改善。
接受记者采访的各大商业银行在获悉这一新规定后纷纷表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资本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今后将可以通过募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债务来补充资本,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尚待成熟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迅速增强实力,也有助于为银行债券初期市场的形成探索有益的经验。
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计入资本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
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100%;剩余期限在3-4年:80%;剩余期限在2-3年:60%;剩余期限在1-2年:40%;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20%。
发行程序: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资料。
募集方式: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监管要求:各商业银行招募次级定期债务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它债权相抵销;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让、提前赎回。如有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同时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 本报记者 朱桂芳 沈癇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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