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新快报记者 强燕 昨晚消息,中国银监会已于近日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该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
,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近期颇受指责的“银行股圈钱”现象也有望得到缓解。 发行次级债非常必要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根据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这些条件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了非现场监管指标和考核办法,但未将“次级定期债务”规定为银行附属资本的组成部分。 目前银行的资本来源除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准备计提外,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下降或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难以迅速有效地弥补资本不足,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达到监管要求,附属资本所占比重非常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 招行百亿转债可能有变 据介绍,银监会此次颁发的《通知》适用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商业银行在招募次级定期债务时不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销;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 今年以来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纷纷通过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补充资本金,招商银行不久前还因拟发行百亿可转债招致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流通股的集体抗议。 招行行长马蔚华曾表示,如果近期有关次级债的规定出台,将考虑部分通过次级债进行融资,相信招行百亿转债方案将会有变更。 名词解释:次级债务 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在发达国家,银行无论资产规模大小,均持有相当比例的次级债务。据统计,在全球次级债务发行量最大的50家银行,该债务占风险资产的平均比重达到5.3%,在德国、西班牙,银行平均每年发行次级债的频率超过2次。 欧美国家以公募发行的次级债券为主,日本以私募安排占据多数。(强燕) 部分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化一览银行 | 2001.12.31 | 2002.12.31 | 2003.6.30 | 融资举措 | 民生银行 | 10.1% | 8.22% | 7.11% | 发行40亿元可转债 | 浦发银行 | 11.27% | 8.54% | 8.30% | 年初增发3亿股,募资24亿元,又拟发行债券60亿元 | 深发展 | 10.57% | 9.49% | 8.62% | 拟配股 | 招商银行 | 16.38% | 12.57% | 10.56% | 拟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债 | |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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