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债期货的暂停及原因
由于国债期货恶意炒作屡禁不止,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暂停全国范围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上市仅两年六个月的国债期货被暂停。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恢复国债期货交易。之所以会发生恶意炒作,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一、利率管制,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债期货市场;二、国债现货市场欠发达,满足不了期货市场发展的要
求;三、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监管体系不完善;四、缺乏成熟的市场投资主体;五、交易所忽视风险管理,交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二、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
近几年,中央银行先后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措施:(1)积极改革利率结构,使其更趋合理化。(2)放开了同业拆借市场利率。(3)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实现了市场化。(4)部分国债发行利率实行市场招标,政府债券发行利率逐渐采取市场化机制。(5)我国中央银行已经开始逐渐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局部的,主要集中在国债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债现货、期货和发行市场利率将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市场均衡利率。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价格能够自由运动的市场,期货交易才有出现的可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恰恰为恢复国债交易提供了可能。
(二)国债现货市场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
国债现券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导致1995年国债期货恶意炒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钱多券少”。经过几年的发展,2002年底,国债发行额达到5934.3亿元,国债余额增加到19336.1亿元,现券交易量达13120.34亿元;而1995年国债余额仅3300.3亿元,1997年的国债现券交易为3582.76亿元。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三)期货市场日益规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2000年底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我国期货业已经形成了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成为一个具有自律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为发展期货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市场的主要力量
机构投资者具有专业的理财队伍,理性的投资行为,并兼具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成本优势,其发展壮大将改善金融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起到稳定市场、活跃交易等作用。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可流通部分国债70%以上的现券长期稳定地掌握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人手中,为防范市场利率风险,机构投资者需要利用国债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三、恢复国债期货交易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体系发展原则应该是:把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场规律,保证监管的市场化和灵活性,实现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并最终形成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交易所自我管理并重的格局。
1、明确政府职能,实现期货市场的法制化运作和监管。证监会要以服务和保障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为基本目标,尊重市场规律,借鉴国际经验,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为核心,努力保证期货市场的公正、透明、有效。做好规划行业发展、调整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保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同时把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机构的财务安全性、业务合规性、主体合法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上。
2、大力发挥期货业协会的作用。期货协会是联系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监管的辅助和延伸,现代期货市场的本质决定了期货业应以自律管理为主。由于中国历史环境所致,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传统上就是政府力量强大,行业自律基础较差,所以政府部门要有意识的扶持期货业协会,把对会员的教育培训、审计监督、纠纷仲裁等工作交给协会,实现行业自律。
3、强化交易所自我管理。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目的,就是维持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和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国际期货市场上,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分层次高效监管体系的基础,交易所最能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和市场运作的内部情况,最能准确有效的对市场风险和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反应,发挥其他监管层次不可能具有的监管功能。建议把交易所办成真正会员制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制定各种管理规章,负责对会员和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一线监管。让交易所真正成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
(二)进一步发展长期附息国债现货市场
长期附息国债,如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等附息国债,是发达国家国债期货发展的现货基础。在发达国家中,长期附息国债期货也是重要的期货品种,我国于1996年、2001年分别发行了10年期、20年期国债,2002年更是推出30年期的国债,中长期国债品种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发展长期附息国债现货市场,推出了以长期附息国债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
(三)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交易制度设计
中国的国债期货必须在场内交易,交易所是其惟一合法的交易场所。这样,既可以保证期货交易的规范,又可以避免过度竞争所造成的危害。
1、完善保证金制度,健全结算与交割制度
恰当的保证金比例是保证金制度的核心。在确定保证金比率时应采取差别政策,提高投机交易的保证金,降低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的初始保证金比率,积极鼓励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实行“逐日盯市结算”制度(markingtomarket),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结算所(结算公司)及时计算出结算价,以核算会员每笔交易的盈亏,并调整其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足时,要通知追缴,不允许欠缴(负债),否则结算所有权通知交易所将该会员账户的持仓合约平仓到保证金账户不再负债为止。在国债期货交割时,应采用“混合交割”制度,引入“转换因子”,放宽可交割债券的种类限制,缓解标的国债交易品种少、交易量小所导致的可供交收现券品种稀缺的矛盾,防止可供现券的供不应求,避免“多逼空”的现象,为交割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奠定基础。
2、实施最高持仓量限制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中国国债期货的历史教训表明,持仓量过多往往是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造成的,一旦市场突变,就会引起市场剧烈波动。因此,有必要实施最高持仓量限制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目的是保证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性质,最大限度减少过度投机。
3、科学设计涨跌停板制度。合理的涨停板制度有利于防止重大损失的发生。合理的涨跌停板制度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二是涨跌停板幅度一般相当于持仓保证金的30%~50%。三是当一种期货品种连续数日涨跌停板后,相应的涨跌停板幅度可以放大。
(四)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建设,做到严格执法
期货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管理与保护,期货市场法制体系的初步建立,有效地促进了期货市场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也为《期货法》的制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自由竞争、保护投资合法权益等原则,在充分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建设,尽快出台《期货法》和其他配套性法律法规。
(五)加强金融期货知识普及力度和人才培养
首先要加强国债期货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期货投资热情,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要培养国债期货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期货交易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具有丰富金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富有创新精神的管理、交易、经纪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最后,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文化,注重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作 者:朱石明刘轶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2-10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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