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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何时扛起知识产权大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夏金彪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周超凡研究员告诉记者:“中药缺乏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已经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瓶颈。目前,国家采取的中药品种保护对促进我国的中药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保护只在国内起作用,中药如何能走向世界,取得世界上通用的专利保护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来自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数据显示:国际市场上中药销售额每年约有160亿美元,其中日本、韩国的“洋中药”所占份额达80%~90%,而他们所用中药原材料有70%~80%是从中国进口的。目前我国出口中药多以原料药材廉价出卖,成药比例不足30%,中药专利在国外申请只有近千项,而外国在我国申请高达一万多项,且这些专利占我国医药领域高新技术的80%以上。目前,技术创新能力低、知识产权意识淡泊,是我国中药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中药行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只靠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是不够的

  目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很多特征则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一方面,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不能获得保护;但是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则利用其先进的技术肆无忌惮地仿制我国中药,造成我国大量中药的无形资产流失。

  据了解,我国在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1993年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1993年以后,则是两套系统并行。这里的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靠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自1993年施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共受理了大约2100个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

  一般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其申请条件要远低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这有效地保护了我国中药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兵认为,目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虑,为中药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这种保护主要着眼于中药的品种,而不是中药的有效成分;主要保护生产者,通过控制中药生产来控制中药的流通,对销售者的保护比较弱;给予中药权利人的主要是制造的专有权,而销售权、使用权等权利则比较弱。

  另一方面,这种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保护方式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相对有效,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减弱的条件下,相对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很难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种思路

  目前,中药的行政保护只是一种政策性保护,并且只能适用于国内,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还是无法获得保护。中药要真正拥有获得通行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利用国际上获得普遍认可的专利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其他保护等多种形式。

  取得专利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厂家用中药产品的确实成分去申请专利。但是由于目前现在的技术条件,我国中药企业还根本无法做到。即使有些中药可以分析出成分,也要花费大量的分析成本。用中药的成分申请专利可能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在现在,在中国是不可行的,在世界上一般也是做不到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兵指出,可以采用中药复方有效部分理论。有效部分,是指各种中药复方的药物中具有相似化学性质的一大类化合物。即将某个中药复方药物看做一个整体,根据其所含不同种类的中药成分,采用现代分离手段,将其分离为各个有效部分,如黄酮类,每个有效部分为性质相近的化合物群。它不同于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指具体的对治疗有作用的化合物。一味中药,根据所含的已知的大类,采用系统溶剂分离,即用不同的溶剂提取,用简单的工艺即可以鉴定出它的有效部分。

  有效部分是中药药理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可否将其应用到专利申请中,用一味中药的有效部分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专利。不同的中药有不同功能,其有效部分也应是不同的。用简单的方法应可以鉴别出两种的有效部分是否相同。以此来比较它们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侵权。

  由于有效部分是指几大类物质,每一类中包含许多性质相近的化合物,把它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仍很宽泛,实践中可能仍有问题。如果要求中药品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不仅应包括有效部分,而且还要包括配方、药效,就可能既保留了现有中药品种专利保护的优点,也能克服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不足。这种方法符合中药的特点和现有的技术水平,可能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另一条思路是:不必去搞清每种中药的有效成分或含有的化合物,而是利用现有的技术,建立鉴别中药所采用的每一种天然物质的方法,利用该种方法可以从中药的产品种中鉴别出其所采用的天然物质,彻底解决中药侵权不能认定的问题。在上述技术问题解决之后,要对现有与中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首先要修改专利法的有关部分,使之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接着要修改保护中药的行政法规,使之与专利法相衔接,从而使我国保护中草药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有效和科学。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中草药的地理标志的保护,从中草药的源头和来源上保护中草药,发挥我们的地理优势,从这个角度增强我国在中草药市场上的竞争力。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国际上对传统知识和基因资源保护等问题的探索研究,并且与中草药的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在影响中草药保护的科技因素、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中,在发展科技的同时,着重和大力发挥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让国际社会接受的保护中草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中草药也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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