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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校费该不该退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 08:25 经济参考报

  家住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方家寨村的王帅参加了2002年的中招考试,分数为473分,距分数线差41分。

  为了上高中,王家与县一高中签了交钱上学的协议。

  第一份协议的内容是:乙方(王强)学生王帅2002年中招以473分的成绩被甲方(县一
高中)录取为选校生。按上级规定,乙方向甲方缴选校费6150元,双方约定: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而中途退学,甲方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向乙方退还部分选校费;2、学生中途自动退学、转学或因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甲方不退选校费,乙方保证不向甲方提出退费要求。

  第二份协议的内容是:乙方学生王帅2002年中招以473分的成绩被甲方录取为选校生。按上级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选校费6150元整。经双方约定,乙方于2002年8月15日暂缴3500元整,下欠2650元,在学生高二年级开学前(2003年8月)一次交清。若乙方不能按时履约,甲方取消乙方学生学籍并按退学处理。

  14岁的王帅就这样进了高中的校门。但在这一学期里,王帅与同班同学周某结成“哥儿们”,经常在宿舍里吸烟、喝酒,于是欠了他人不少债。王帅无力还债,产生了偷窃念头,窃走了同学的复读机。王帅的偷窃行为被同学搜查时发现。县一高中得知王帅在学校的不良行为后,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给予王帅勒令退学之处分。

  王帅被勒令退学后,家长天天找关系,托人求情让孩子继续上学,校方拒不接收。

  2003年5月,王帅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选校费3500元及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接到诉状后辩称:

  被告勒令原告退学,是因为原告违反了学校纪律,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言明,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退选校费,乙方也承诺过“保证不向甲方提出退费要求”。原告因自己的过错,却出尔反尔地提出退回“计外培养费”,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被告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参加中招考试,分数为473分,被告方派教师到原告家长处动员原告入学,按被告方的要求每差一分要交150元钱,原告需交6000余元,原告暂交选校费3500元。原告之父为了让原告上学,被迫与被告签订了选校生协议书,但该协议属格式条款,其关于“不退选校费”的有关内容加重了原告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计外培养费”应予支持,但已在被告处就读一个学期的费用应按比例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计外培养费”的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3年7月,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帅五个学期的“计外培养费”计款2475元;二、驳回原告王帅要求被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作者:晓曹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2-10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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