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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兆军无罪”拷问“法条主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 07:06 新京报

  被告因败诉自杀,广东肇庆一名叫莫兆军的法官因此背上了“玩忽职守”的罪名,不过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该法官无罪(见12月5日《新京报》)。

  现在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法律就是一套已知的、摆在桌面上的规则,法官仅仅是去适用这些规则,法官只是一个输出法律产品的自动售货机。法官对法条要抱有绝对的忠诚,似乎只要这样,就会得到案件的良好判决。

  莫兆军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上面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司法过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创造性工作,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判断的负担,这是作为法官不可回避的责任和重担。

  法官不能逃避判断的负担,我们也不能认为靠成文法条就可以解除法官主观判断的负担,这样做只能更不利于获得接近正义的判决结果。这是要求法官独立的理由,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法官是执行清楚的命令,那么他们岂不是要被置于最严格的从属地位中。

  对莫兆军的起诉似乎并非按照严格的法条主义的逻辑来行事的,莫兆军也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所以按现行的司法逻辑对莫兆军起诉的罪名并不成立,他被判无罪应是预料中的结果。

  现在,我们假设莫兆军法官有更大的裁量权和独立性;或者实际上他就有这样的裁量权和独立性,但他仍然下了一个错误的判决,他是否应该为此负法律责任、是否应该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法官要受到约束,但不应该因此损害法官独立审判的逻辑。

  在此我援引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之内,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法官可能弄错事实,可能对法律无知,他做的事情可能超出他的司法权限———不管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但是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倘若法官受贿或者哪怕有一点点腐化行为,或者法官滥用司法程序,那他将受到刑事法庭的惩处”。刘海波(北京大学教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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