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将被计入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该通知的出台,使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其缓解资本先天不足且补充渠道单一的现状。
从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实践看,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都根据期限、可赎回性、偿还
顺序、是否以本金或利息弥补损失等情况,允许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在欧美日等国家,银行次级债务的发行非常普遍,银行无论其资产规模大小,均持有相当比例的次级债务。据统计,平均每家银行持有的次级债务占其风险资产的3.6%。在全球次级债务发行量最大的50家银行,该债务占风险资产的平均比重达到5.3%。在期限安排上,次级债务多以5-11年为主。此外,次级债务的募集方式也各有差异,欧美国家以公募发行的次级债券为主,日本以私募安排占据多数。总之,次级债务在大多数国家已成为银行附属资本的重要来源,对银行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市场的约束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决定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是必要和可行的。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这些条件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
据介绍,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即开始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并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了非现场监管的指标和考核办法,但未将次级定期债务规定为银行附属资本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除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准备计提外,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下降或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难以迅速有效地弥补资本不足。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监管要求,附属资本所占比重非常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因此,无论从监管当局强化银行资本监管,还是从商业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看,都要求借鉴国际经验,拓宽融资渠道,增强银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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