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该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业内人士称,《通知》的颁发使商业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利润提留、计提一般准备、上市发行股票外,还可以通过募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债务来补充资本。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尚待成熟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增强实力,也有助于为银行债券初期市场的形成探索有益的经验。但各商业银行的次级定期债务能否发行成功,还要取决于与相关部门的协商。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银监会此次颁发的《通知》适用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次级债务的定义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分别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按100%折算;剩余期限在3-4年按80%折算;剩余期限在2-3年按60%折算;剩余期限在1-2年按40%折算;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按20%折算。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2月9日对记者介绍,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这些条件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
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目前,银行的资本来源除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准备计提外,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债务工具,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下降或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难以迅速有效地弥补资本不足。导致中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达到监管要求,附属资本所占比重非常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无论从监管当局强化银行资本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商业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需要,都要求借鉴国际经验,拓宽融资渠道,增强银行实力。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1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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