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小萍
银监会昨天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除了将目前单个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至20%外,《办法》还明确了外资入股非上市金融机构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将会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但上市金融机构除外。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办法》对外资参股比例和条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因此对中资金融机构引入外资无疑起到规范作用,也绝对是一大利好。此前美国新桥资本参股深发展的失败,除了深发展本身的不良资产问题外,更大的分歧是在收购价上,因为花旗入股浦发银行的价格似乎已被视为参考价。
根据《办法》,外资可以入股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批准设立和监管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只要资产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制度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境外金融机构都可以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如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而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只需不少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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