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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立法亟须完善“洗钱罪”四种法律限定明显偏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 10:11 南方日报

  核心提示

  洗钱,一个充满邪恶的字眼,它常和贩毒、走私、黑社会联系在一起,并且像这些犯罪活动一样隐秘。

  长期以来,洗钱的内幕一直鲜为人知:洗钱是怎么个“洗”法?犯罪分子怎样通过几
次倒手,就像变魔术一般将黑钱变“白”,将非法所得变为“合法”?

  海南省最近查出的一桩涉及洗钱6000余万元的大案,为人们了解此类活动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黄汉民利用多种手段“清洗”了6000余万元非法所得。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偏窄,公安机关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对黄立案,而非“洗钱罪”。专家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亟须完善。

  根据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掌握的资料,自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以来,国内还没有一个关于洗钱罪的司法判例。在一些案例中,包括对东南沿海的地下钱庄的打击,洗钱罪都没有作为主罪。

  卢建平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四种上游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一是走私,二是贩毒,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是恐怖活动犯罪。这一限定明显偏窄,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1998年出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今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本已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

  卢建平指出,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论,除上述四种上游犯罪外,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侵占、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丰厚的,也极可能需要“清洗”,这种洗钱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同样严重。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中,不少都涉及到洗钱问题,如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吉林省总工会原副主席薛景文等案。此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它们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国家司法秩序。新刑法对“洗钱罪”犯罪范围规定过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卢建平说,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强,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作出详细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大多也没有出台。他认为,新刑法仅将洗钱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也显得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重视不够,他呼吁应尽快制订专门的反洗钱法。

  新华社记者 李柯勇 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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