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玉
可以预见,2003年的证券市场依然低迷,上证综指最高点基本上可以认定就是4月16日的1649.60点,最低点是11月13日的1307.39点,比起2002年的1748.89点与1339.20点又下了一个台阶。实际上市场低迷对券商的杀伤力可能比单纯从指数考察还要严峻。从刚刚公布的统计数据看,今年前三个季度证券公司全行业累计亏损34亿元。在全国131家证券公司中,
前三季度亏损的有98家,而去年在125家证券公司中,尚有60家证券公司实现盈利,65家公司亏损。如果第四季度市场行情依然低迷的话,证券公司的亏损额很可能超过去年。
在当前严格的分业经营与证券市场上可投资对象只有现货品种的情形下,市场的走势基本上可以预示着券商业绩的走势,因为券商的主要业务莫不与市场走势高低相关。由于市场依然在低点徘徊,临近年终出现强势上涨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债市的情形也不容乐观,使得券商的自营业务以及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但不能够为公司带来利润,相反往往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
但是,依然处于困境中的券商,在这一年中并没有颓废气馁,而是扎扎实实进行探索、创新,努力闯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来。
保荐人制度如箭在弦
临近岁末,有关国有股减持或者流通的各种说法又甚嚣尘上,引起了市场的大幅波动,从事后官方正式的消息来源看,国有股减持或者流通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只是管理层似乎更清醒地意识到了大量不流通的国家股与法人股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痼疾直接导致企业上市圈钱欲望强烈,手法层出不穷,而相关的中介机构往往为利益所驱使而深陷其中。近年来,这一情形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今年上半年半年报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发行上市并按期公布半年报的28家公司净利润之和仅为9.3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9.57亿元略有下降,其中15只新股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占到总数的53.57%。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已决定将推行国外一般在创业板市场上才实行的保荐人制度,逐步取代现行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通道制”。从已经公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保荐人制度对保荐机构(券商)和保荐代表的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其“罚则”也更具有操作性,可以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能够改善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经纪业务面临转型
随着由原先的固定佣金制转变为上限下的浮动佣金制,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重重危机。按照上海证券报的统计,10月份A股经纪业务的价值量为8.87亿元,按照这一收入状况计算,全国2800家营业部的平均名义收入仅为31万元左右,如果考虑到目前券业实际执行的佣金比率,则券商经纪业务的实际收入将在此基础上至少下降三分之一,在目前平均每家营业部约20万元上下的月成本状况下,券商当月的经纪业务无疑已是入不敷出。因此,券商经纪业务的转型已经迫在眉睫。
前一段时期,大小券商纷纷把经纪人制度作为未来经纪业务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当前行情的低迷、佣金的低水平以及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经纪人制度基本上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目前,不少证券公司已经重新调整自身经纪业务发展策略,普遍倾向于实施客户关系管理,以加强市场营销来替代经纪人制度。同时,许多券商,尤其是综合类券商,还在积极扩展其设在外地营业部的功能,使其成为公司驻在当地的一个“办事处”,为公司本部开展投行、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提供支持。
资产管理走向规范
资产管理是成熟市场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根据相关公司2002年年报,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占总净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8.83%、34.31%、55.28%。中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总的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所采用的盈利模式也相当的不规范。由于受到2000年牛市思维的影响,2001年许多券商纷纷大举进入资产管理业务,一时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急剧膨胀;同时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等缺陷所导致的风险意识淡漠,使得券商在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时普遍采用了保底收益的形式,使得名义上的受托资产实际上成了资金成本高昂的负债(基本上都在年利率7%以上,平均可能在10%左右)。这在2001年6月以来的熊市中无疑成为券商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开展及其所伴生风险的有效控制,确立新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方面,招商证券、国信证券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它们在证监会紧急叫停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前闯“黄灯”发行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与“国信金理财计划”,招致了市场的热烈追捧,均在一周内即完成了5亿元左右的“闪电发行”。根据“招商受托理财计划”和“国信金理财计划”先后披露的中报显示,中期净收益分别达到2.40%和2.09%,这一稳健的收益水平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日前,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业内的意见。从透露的相关消息看,券商设立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与10万元,而设立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基本上可以把集合性受托理财看成对“合格投资者”(包括“合格的个人投资者”)的受托理财行为;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但券商对其投入的资金在计算净资本时应予以扣除,表明允许券商在一定程度上向客户作出保本承诺,同时由此带来的风险又是事先可以控制的,仅仅以参与设立集合性理财计划的资金为限;受托资产也将采用类似于基金资产托管于银行的模式。综合来看,该管理办法基本上既考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又考虑了当前中国实际情况,一定会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当前,要把证券公司建设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已经成为管理层与业界的广泛共识。在8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尚福林主席代表监管层首次明确向业届提出了要把证券公司努力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业的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现代金融企业无疑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作者为河北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助理)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09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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