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鼓励境外金融机构中长期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该《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
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
《办法》有两个内容颇让人关注。一是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规定为20%。二是对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上市和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作了不同规定。
《办法》规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此项规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这一方面是为保证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多倾向于高比例持股,为平衡两方面因素,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者只有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上股权才能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上限规定为20%。
一位上市银行的人士对记者表示,银监会可能是考虑到境外金融机构不容易收购上市金融机构的流通股,所以对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上市金融机构的监管就稍微放松一些,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而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非上市金融机构的其他股权就不好控制,所以要监管严格一些,按照外资金融机构来监管。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09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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