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纵
据报道:“石家庄市一家‘失物招领中心’日前正式成立,这一机构开创了河北省失物招领有偿服务之先河。”
河北省此次开张的失物招领中心并非是国内首创,而中心的负责人也坦承他创办中心
的想法来源于报上刊登的江苏某失物招领中心开张的消息。工商部门接二连三地为失物招领中心核发营业执照,似乎预示着有偿失物招领行业的前景看好。
针对有偿失物招领,当前国内主要存在两点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传统道德的悲哀,是对拾金不昧价值取向的反叛;另一方面有法律专家担忧有偿招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失物招领中心会很快堕落成为“收购、销售赃物中心”。
以上两种观点无疑是对失物招领业现状提出的有益反思,然而从长远来看,失物招领行业可能产生的危害还不止于此,笔者认为,失物招领业极有可能成为侵占公共财产的黑洞,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的警惕。
失物招领中心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失主找到丢失的东西,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物招领中心通过归还失物收取费用的依据也来源于此。目前国内失物招领业的普遍做法是先以较低的价格向拾者支付费用,再向失者收取稍高一点的费用,通过赚取差价获利。
但是失物之所以成为失物,其找不到主人的可能性始终存在,由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没有主人的失物应当归谁所有?摩纳哥的法律规定,出租车司机拣获的失物若半年后无人认领,失物就会归司机所有。在国内,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在1992年下发过《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拍卖。”而公开拍卖的所得必须“足额上缴财政”,任何人“不得挪用或截留”。
这样看来,无主失物归拾得者所有或者归国家所有都有理可循、有法可依。但失物招领中心作为失物与失主之间的中介机构,无权占有失物。但现有法规偏偏对失物招领中心放了一马,使其占有无主失物成为可能。
以上的推测还是建立在招领中心付出努力的前提之下,但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在失物招领一事上,我也不惮用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一下,我相信会有一些招领中心在得到失物之后根本不会付出任何的努力,他们会直接将失物变卖,因为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既然失物招领中心的存在已经背离了传统的道德,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来相信招领中心本身可以自律?!
失物招领中心可以存在,但在存在之前必须先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如果失物招领中心演变成为侵占公共财产的又一黑洞,那无疑是这个行业的悲哀,也是公共财产监管的一大失败。
《市场报》 (2003年12月0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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