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许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立案大厅和法庭等场合,案件当事人很难开口。而“秘密倾诉室”就是专为那些“有话难说”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一个倾诉场所,在立案或审判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如有个人隐私方面的情况需单独与法官交流时,就可在“秘密倾诉室”向法官“一诉衷肠”。
我们已经看到,从“孙志刚案”开始,2003年的中国法治建设一直贯穿着这样一条主
线:革除制度性的弊端,关注普通人的权利。而设立“秘密倾诉室”这一极其微小的细节变化,表明当下立案或审判程序及秉承的理念,正愈来愈契合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这是司法进步的生动表现。
目前,在立案或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到位的地方,需要从人性化的角度,把当事人的隐私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妥善保护,以摆脱隐私瓶颈的束缚。这种隐私瓶颈对于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是有或大或小的影响的,因为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和法庭等公开场合对于一些个人隐私方面的细节很可能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者表达含混、模棱两可,而这些细节可能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线索和依据。
不过,也应当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法庭质疑辩论而经法官采信的证据,不能算作有效证据。因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如有个人隐私方面的情况,尽管可以单独与法官在“秘密倾诉室”交流。但这些隐私方面的情况如若对于案件审理发挥作用,最后还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袒露”,接受法律的评判。
薛克智(山东 党校副教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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