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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好别与当事人“秘密倾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 08:20 新京报

  如今司法都讲人性化了,我认为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的初衷确实值得肯定。

  但是要说设什么“秘密倾诉室”,当事人可单独就隐私问题向法官“一诉衷肠”,我看大可不必。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设这么个“秘密倾诉室”,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让当事人与法官单独交流有悖法律精神。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于法院的法官来说,是不允许私下接见当事人的。

  在立案或审判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内确实“有话难说”,但并不是说没法表达,比如如今起诉都是书面诉状,有关个人隐私完全也可以用书写的方式来表达。而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庭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而如果设立“秘密倾诉室”,给当事人和法官单独交流创造条件,其实际还是“法官私下接见当事人”。因为为了程序的公正,法官在任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是不应当私下接见当事人的,其中“隐私”案件也应当不能例外。

  何况,当事人在“秘密倾诉室”向法官“一诉衷肠”的也不一定都是隐私。即使当事人向法官说的是隐私,而对方当事人会信吗?要知道当事人和法官私下的交易也是“隐私”呀!

  其次,让当事人与法官单独交流不合法律程序。我们知道,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是在法庭上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进行的。

  因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陈述或提出,并对此进行辩论。即使是当事人隐私,如果是把涉及隐私的事实和证据只说给法官听,而不让对方当事人知道,就会使对方无法答辩,这无异于是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答辩权。

  而且从程序上来说,未经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法庭是不应当采信的,因为法院断案需要的是“事实和证据摆在法庭”。

  所以,即使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的事实和证据,只要与案件有关,就要在法庭上“说”出来,而单独向法官“倾诉”,并不合案件审理程序的要求,因为“说了白说”。

  当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

  所以,济南这家法院设立“秘密倾诉室”,让当事人就隐私问题与法官交流,从程序上看这种形式不符合审理案件的要求,而又容易给人造成“法官私下接见当事人”的话柄,容易让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发生猜疑,实在是弊大于利。

  我看这种法官和当事人单独“秘密倾诉”存在许多法律的禁忌,所以应谨慎而行。

  何向东(河南 法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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