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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利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 18:17 《新世纪》

  利好

  一切权利属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从9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并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
题的条例依据,包括:公共建筑和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须在合同中明示;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2/3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被叫停。

  北京将出台房地产管理办法商品房按套内面积卖

  ——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所有预售商品住宅都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套内面积由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组成,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通俗地说就是“地毯面积”,而以往按建筑面积卖房,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如楼梯、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等。

  从去年11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昨天通过市长办公会会签,近日将公布出台。据透露,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与以往的《北京市房屋销售管理办法》有五大方面的突破:

  第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

  第二,外地人买房和北京人买房一样省事,今后,农民和外地人在北京购房将不用再审批;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其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4以上;

  第四,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

  第五,开发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标明预售商品房时设置的样板间与实际交付使用房屋的差别的,实际交付房屋应与样板间一致。按照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诉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合同里约定这些内容,消费者有权申请赔偿。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在销售、转让等方面出现重大变革。

  利空

  未来将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今天在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将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对高档、大户型商品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中国要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房地产供给结构。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继续清除阻碍市场发展和居民消费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等。要改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不得限制已购公房上市交易

  ——建设部负责人指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地可适当降低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

  国务院决定中国新设立扩建开发区一律暂停审批

  ——国务院今日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用地,加强土地管理做出部署。目前全国土地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违规设立开发区,非法占地、入市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滥用土地管理权限,乱批滥占耕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一,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突出重点,集中解决开发区违法违规占地问题。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扣回。

  第三,加强督查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查。要通过严格执法,真正使违法者得到惩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第四,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土地审批管理。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同时,继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不允许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

  ——国务院近日下发的有关通知,突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性和保障性,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定性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在中小套型;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就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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