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明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十大变化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表示,新的《条例》显现出了十种变化。
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据悉,这是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新《条例》明确,“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并且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规定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委员会,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
新规定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一年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待遇核准3日内完成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延迟工伤认定,延误期费用由单位出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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